■本报记者 王巍
在一些人心里,要办点事就得找熟人、托关系,这样才能把事办妥。殊不知,这样的想法很容易被人利用,一不小心就会掉进诈骗陷阱。家住乐东黎族自治县的女子陈文(化名)想申请县城的公租房,其朋友刘大山(化名)称自己认识房管局内部人员,只要给1.3万元办事费就能办妥。结果,陈文付钱过了一年多,公租房没拿到,交的钱也要不回来。无奈之下,陈文将刘大山告上了法庭。
男子谎称可帮拿公租房指标,骗走朋友1.3万元
2020年9月,陈文想在乐东申请一套公租房,但经过了解,才知道当地房管局已停止公租房申请审批手续。刘大山获悉后,便谎称其在房管局里认识人,可通过内部申请得到公租房审批指标。随后,刘大山以向房管局领导疏通关系为由,骗取陈文1.3万元办事费。
“我了解到公租房申请已经停止审批了,但刘大山说那是对外才停批,对于内部的还可以申请。”陈文称,刘大山让自己将工作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还有1.3万元办事费交给他,第二天就可以帮她拿到公租房指标。之后,陈文多次问刘大山此事进展,刘大山每次都叫其再等等。
原来,刘大山并未将1.3万元用于办理申请公租房事宜,而是用于支付自己牛肉店铺面的房租。2022年4月,陈文再次问刘大山时,刘大山终于说了实话:“我根本不认识什么内部人,我是骗你的。”
陈文发现被骗后,前往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民警传唤,刘大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当日退赔陈文1.3万元。陈文也对其出具了谅解书。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称非诈骗而是侵占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公安机关询问了刘大山所称的其委托疏通关系的朋友林某。林某表示,自己确实托过在房地产公司上班的朋友周某帮忙,但周某告知自己“现在房管局都要清退那些不符合条件的人了,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就不要再说了”。林某也将周某的答复告知刘大山。公安机关进而询问周某,周某则表示,林某从未向自己提过申请公租房之事。
针对该案,乐东黎族自治县检察院提起了公诉。一审法院认为,刘大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1.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刘大山自动投案,案发后及时退赃1.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刘大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刘大山不服一审判决,向省二中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刘大山称,自己收取陈文的1.3万元时,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刘大山辩护人称,刘大山将代为保管的被害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其行为应构成侵占罪,而侵占罪属自诉案件,且被害人陈文已签署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刘大山的刑事责任,不宜再以犯罪处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刘大山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不具有悔罪,维持一审判决
省二中院经审理查明,刘大山在房管局不存在有认识的亲戚朋友或领导。同时,林某还作证称,刘大山想给1万多块钱让他跑关系,不过他没收,他想先找人问清楚再说。他之后打电话给朋友周某,周某回复说这事办不了,他就把这个情况反馈给刘大山了。而周某则再次表示,林某并没有跟他打听过申请公租房的事宜。
二审法院经查,上诉人刘大山虚构可以帮被害人陈文申请公租房的事实,使得陈文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将1.3万元交给了刘大山。刘大山收到款项后,随即用于支付其承租牛肉店铺面的房租,在之后2年多的时间里,刘大山一直以各种理由敷衍搪塞,拒不退还骗取的款项,直至公安机关将其传唤到案之后,才将骗取的款项退还被害人。刘大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目的,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
二审法院认为,刘大山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3万元,数额较大,原判在对刘大山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到刘大山具有的自动投案、退赃、谅解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虽然上诉人刘大山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刘大山在一审、二审均表示其没有骗取被害人的财物,不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当然不能适用缓刑。另外,辩护人在二审中提出刘大山愿意在二审中预缴罚金,而刘大山在本案中又拒不悔罪,故纵使刘大山预缴罚金,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二审亦不宜据此对此从轻处罚。
最终,省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诈骗罪和侵占罪区别明显
针对该案,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李娇萍律师表示,诈骗罪与侵占罪都是侵犯财产罪。但是两者在财物交付的原因、危害行为、财物交付与犯意产生的时间等方面有明显区别。
李娇萍介绍,在财物交付的原因方面,诈骗罪的核心在于“骗”,即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此错误认识“自愿”地交付财物给行为人。简言之,是欺诈行为直接导致了财物的转移。侵占罪则涉及的是“占”,行为人起初合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随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意图,拒绝归还。这里的关键是,财物的最初交付并非基于欺骗,而是基于双方的信任或合同关系。
在危害行为的性质方面,在诈骗罪中,危害行为体现为欺骗行为本身,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目的是让被害人主动交付财物。侵占罪的危害行为则表现为对已经合法控制下的财物实施非法占有且拒绝退还,关键点在于“非法占有”和“拒不退还”。
在犯意与财物交付的时间顺序方面,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意(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通常发生在财物交付之前,即诈骗行为是出于事先预谋的非法占有目的。相反,侵占罪的犯意产生于财物已经合法控制之后,即行为人最初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但在后来产生了不归还的想法。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刘大山收到陈文的款项后,随即用于支付其承租牛肉店铺面的房租,在之后2年多的时间里,刘大山一直以各种理由敷衍搪塞,拒不退还骗取的款项,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然已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