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版)施暴方一般不直接抚养未成年人子女,依法判决丙某由母亲乙某抚养。
案例5:少年当众欺凌他人获刑
被告人甲(时年16周岁)等人因对被害人丁(女,时年15周岁)两次拒绝邀约心生不满,伙同被告人乙(时年17周岁)、丙(时年15周岁)以扯头发,持铁棍打背部、扇耳光、脚踹、持鞋打小腿、强行脱内衣、摸胸部等方式欺凌被害人丁,欺凌过程还被6-7人围观,并被甲拍成视频发给20余人,构成强制侮辱罪。经鉴定,被害人丁的伤情为轻微伤。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甲、乙以暴力方式强制侮辱他人,并将过程录制视频予以传播,手段较为恶劣,已构成强制侮辱罪,系共同犯罪,依照法判决被告人甲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乙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6:责令父母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男)通过QQ软件以恋爱为由,诱骗某校未成年学生颜某拍摄不雅视频及隐私照片供其观看,颜某提出分手后,又用多个QQ账号冒充他人与颜某取得联络,并以发送不雅视频及私密照片给其亲友为由,长期胁迫颜某提供不雅视频和私密照片。2022年某月,马某某将颜某不雅视频、私密照片发送给颜某朋友,颜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以马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强制猥亵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检察机关释法说理,责成马某某家属向被害人颜某支付五万元赔偿金,向当地教育部门制发“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检察建议;制发《督促监护令》,责令颜某父母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案例7:督促撤销虚假婚姻登记
王某甲和王某乙系同胞姐妹。2004年6月,姐姐王某甲与崔某某在A县登记结婚。2005年,妹妹王某乙准备与王某丙结婚,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便携带家庭户口簿到公安局开具王某甲的临时公民身份证明,并用王某甲之名与王某丙到B县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底,王某甲因结婚证丢失到A县民政局申请补办,被告知有两次婚姻登记记录,不能补办结婚证,于是以B县民政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王某乙冒用其身份与王某丙的婚姻登记,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检察机关收到案件线索后,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经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论证,认定王某甲与王某丙属于虚假登记婚姻,依法督促B县民政局撤销了王某甲与王某丙的婚姻登记。
案例8: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支持起诉
汪某在手机店修手机时,见到被害人李某(女,14岁,患有中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即添加其微信。随后半年内,明知李某系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仍多次带到其租住处实施强奸。2022年7月,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对汪某提起公诉,李某父亲代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检察机关除依法对被告人汪某提起公诉外,并严格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指导诉讼代理人收集固定被害人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据,委托心理咨询师帮助被害人摆脱心理阴影,帮助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金2万元;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62万余元。
案例9:由“行”转“刑”监督案
被告人王某某趁黎某某(案发时14周岁)进入其经营的小卖部时,强行搂抱黎某某,并不顾黎某某的反抗亲吻其头发、脸颊及触摸其臀部、胸部等,黎某某在咬王某某左臂时挣脱,逃出小卖部后告诉其父亲,其父亲随后报警。
法院以犯强制猥亵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案例10: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判赔偿
王某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采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2022年12月,某公司以王某违反员工手册和相关制度规定为由先后三次向王某作出《员工调岗通知书》。王某在收到调岗通知书后均通过微信聊天形式向某公司提交《拒绝调岗的情况说明》,并在原工作岗位继续提供劳动。2023年1月9日,某公司单方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经审查裁决:某公司违法解除王某劳动关系事实成立,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