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肖瀚 通讯员林子琪 吴莹)出狱不久的男子苏某某趁女子醉酒盗窃其手机,被现场群众发现后围住并引发冲突。近日,海口中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苏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23年3月26日凌晨3时,苏某某和朋友吃完宵夜,经过某酒吧时,发现一女子疑似醉酒睡在酒吧门口的凳子上,手上拿着一部手机。苏某某来到女子身边,将她手里的手机拿走。苏某某准备逃离时,被现场的群众发现并围住,苏某某为了抗拒抓捕与多名群众发生肢体冲突。而后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将苏某某抓获。
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9月18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提出上诉。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且苏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本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关于上诉人苏某某的行为应属于抢劫罪未遂的出庭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经综合评判,决定撤销一审原判,改判苏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