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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6起种业领域典型案例

涉及植物新品种权侵权、销售假种子、偷盗育种材料等

  ■本报记者 覃创源

  5月21日,省农业农村厅公布了近三年具有社会影响力和典型代表性的6件海南种业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示警,通过案例震慑种业违法行为,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的类型包含植物新品种权侵权、销售假种子、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应当备案而未备案、偷盗育种材料等案件;涉及的种业环节涵盖植物新品种权临时保护期,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期,种子生产、销售、种植等,均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案例一:  

  一企业产销临时保护期内种子

  被判付使用费

  “都蜜5号”是经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植物新品种。某(寿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种业公司)认为,在植物新品种权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临时保护期内,新疆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业科技公司)以“世纪蜜二十五号”之名生产、销售实为“都蜜5号”的种子。某种业公司遂起诉至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并提交其在起诉前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作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世纪蜜二十五号”与“都蜜5号”为相同品种。综合考虑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种植时间、销售单价和数量等情节,以及某种业公司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某农业科技公司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合理开支共计3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该案是《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施行后,对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相关规定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具有参考性。

  案例二:  

  未经许可重复使用繁殖材料

  被判赔

  原告湖南某种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某种业研究院)系“隆科638S”的品种权人,“隆科638S”作为母本与父本“R1377”组配繁育“隆两优1377”。某种业研究院在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发现被告张某利用“隆科638S”母本生产“隆两优1377”水稻品种,并向三亚市农业农村局、三亚市行政综合执法局进行投诉。经行政机关查处,发现张某生产涉案种子439包,合计约35120斤。经鉴定,涉案种子样品与“隆两优1377”系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某种业研究院向法院起诉主张,张某侵犯其“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生产的全部侵权种子产品及其全部母本“隆科638S”种子,并参考“隆两优1377”的销售价格,主张判令张某赔偿含维权合理支出3.5万元在内的经济损失共50万元。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品种权人已经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被告张某使用“隆科638S”生产“隆两优1377”的情形下,应转移举证责任,由被告张某提出涉案品种来源于其他亲本的相关证据。最终,被告张某未提出亲本相关证据,亦未提出其家庭承包土地的相关证据,未对其在三亚市生产杂交水稻上万斤给予合理解释,法院认定被告张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的“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被告张某侵权行为成立。综合考虑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某种业研究院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参考某种业研究院许可关联公司生产、销售“隆两优1377”品种的情况,判决被告张某立即停止对某种业研究院“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发生在三亚南繁育种基地,未经许可因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而侵权的典型案件。

  案例三:  

  一企业侵犯“都蜜5号”品种权

  被罚款

  2021年8月,根据举报线索,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行政执法局、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到海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涉嫌推广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甜瓜品种8个,分别为“美思蜜大果508”“耀丰925”“耀丰大果508”“芬收25号”“美思达大果625”“诚意1号”“美思蜜25号”和“耀丰25号”,种子货值合计4.2万余元。在各方共同见证下,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涉案的8个甜瓜品种种子进行抽样、检测。检验报告显示,涉案的“美思蜜大果508”等8个甜瓜品种与已登记并授权品种“都蜜5号”遗传相似度均为100%,为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根据种子法等的相关规定,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都蜜5号”品种权行为;没收涉案种子;给予罚款计10.5万元。该公司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自觉履行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该案是根据举报线索,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查处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典型案例。

  案例四:  

  商家卖假种子被提起公诉

  2021年5月,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海南某农业有限公司举报,称该公司从种子销售商周某处购买的种子质量有问题,导致其种植的343亩毛豆品质较差。经查明,种子销售商周某共向该公司销售毛豆种子7250斤,销售金额10.7万余元;涉案毛豆种子用尼龙袋包装,无种子标签标识,俗称“白皮袋”种子,根据种子法认定为假种子。由于当事人周某销售假种子产品的行为已涉嫌犯罪,2022年5月,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共向我省销售此类毛豆种子达4.8万余斤,致使被害人邓某、贾某等人在种植生产中遭受重大损失,金额共计340余万元。公安部门已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查获假毛豆种子、无标签包装袋、打包封口机等涉案物品一批。该案于2023年5月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目前,公安机关已侦办完结,检察机关已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该案是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举报信息有效查办并及时行刑衔接,严厉打击销售“白皮袋”种子,侵害购种者权益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案例五:  

  种子经营者未备案被处罚

  2022年4月,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进行巡查检查时,发现海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不再分装的包装哈密瓜种子未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经查明,该公司于2021年底购进117包“丰田蜜25”哈密瓜种子,其中13包种子自用,其余104包种子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为2万余元。2022年9月,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种子法规定,没收当事人海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万余元,并处罚款1.5万余元。

  典型意义:该案提醒种子经营者,依法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是种子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

  案例六:  

  一企业水稻科研材料被盗

  2023年3月,某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其三亚南繁育种基地部分水稻科研材料被盗。同日,违法行为人王某被民警抓获。经查明,违法行为人王某对其盗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盗窃稻穗共0.7公斤。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对王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王某处行政拘留10日。

  典型意义:该案提醒南繁育制种单位应提高加强繁育材料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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