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晓晖
男子李某在海口市某超市里购买了234.7元的原味开心果、腰果。事后,李某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要求超市退款并10倍赔偿,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驳回诉请。李某不服上诉后,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男子购买散装食品后
诉请“退一赔十”
2022年5月3日,李某前往某超市选购原味开心果、腰果。超市给商品称重后,在商品包装上粘贴标签,载明了商品的名称、包装日期、单价、重量、总价等信息。李某付款234.7元。
一审庭审中,李某称购买的食物基本上都已食用完毕,食用后有一段时间身上出现不明原因的红点,有瘙痒的感觉,但他并未就医确诊病因。
李某认为,该超市既不能证明涉案食品有合法的来源,也不能证明该食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因此,李某诉请法院判令超市向其“退一赔十”。
超市方辩称,“十倍赔偿”条款,是为了保护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正当消费者,以此保证食品安全。李某为职业打假人,曾多次在省内外通过一次性大规模购买类似商品,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索要10倍赔偿诉讼的经历,其行为带有明显营利性质,不属于为正常生活所需而购物的消费者,不能适用“退一赔十”的规定。
超市方认为,超市已尽到经营者应尽的检验义务,不存在明知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仍然销售的问题,且根据现有证据,超市出售的产品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李某主张“退一赔十”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未能证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诉请被法院驳回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李某在法院有多起涉及食品索赔的诉讼,案涉食品虽存在标签瑕疵,但难以认定涉案食品的该标签瑕疵会对李某造成消费误导。加上李某不能证明自己在食用散装食品后,产生任何不良影响,也不能举证证明涉案食品本身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故超市方无须承担10倍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因李某已食用完毕该食品,无法向超市方进行退货,且食品虽存在标签瑕疵问题,但不影响李某正常食用。李某食用后,也未产生任何不良后果,超市也提供了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初步证据,证实案涉食品均为合格产品,故李某主张超市退还货款234.7元,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退一赔十”的诉求。李某上诉后,海口市中院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职业打假人是民间叫法,不是法律概念
近年来,随着消费需求的增加,仿冒、假冒伪劣产品日益猖獗,职业打假人逐渐崭露头角。近日,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了市民群众,了解市民群众对“职业打假人”的看法。
琼海的顾女士认为,职业打假人也是跟普通的消费者一样,花自己的钱,去市场上买菜、购物等,其购物的行为方式和普通消费者并无差异,所以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
而海口的黄女士却有不一样的看法。黄女士表示,有的职业打假人的目的确实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但有些职业打假人则是以营利为目的。她认为后者和普通消费者之间是存在很大差别的。
那么,“职业打假人”与日常生活中的消费者究竟有哪些不同?“职业打假人”在法律上是否有明确的定义?记者就此咨询了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瑾。
据刘瑾介绍,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人,是市场中的主体之一。而职业打假人是指专门从事打假工作的人或者机构,他们通过检查、申诉、投诉、报案等方式,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刘瑾表示,有的职业打假人是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目前,职业打假人并没有法律概念,只是民间叫法。
刘瑾提醒,在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情况下,职业打假人的职能和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合法、可信的职业打假人机构不仅可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维权服务。不过,职业打假人的职责和行为也必须遵循市场法律规则和道德规范,不得利用权利或破坏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