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肖瀚 通讯员张昂宇 吴莹)海口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周某某在发现同事收取客户金手链后,一念之差使其走上犯罪的歧途。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现如今,网购已经成为大众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各种小区代收点、快递中转站,常常能看到成堆的快递包裹,而其中,也不乏一些贵重物品。
2023年3月22日,市民黄某某在某金饰品官网购买了一条价值2.6万元的足金手链,手链寄到后她不是很满意想办理退货。2023年3月30日中午,她联系快递员上门取件,黄某某称当时把足金手链放在盒子里交给了快递员。然而几天后,她查询发现快递还滞留在海口市中转站,未发往下一站,于是联系了当时上门取件的快递员,对方称可能是快递寄件丢失。
黄某某被告知快递可能丢失后,她立刻联系了该快递公司客服,而后又进行了电话投诉。快递公司发现手链被盗后,调取当时的监控,发现快递员周某某的行为较可疑,安排相关工作人员与其谈话,周某某最终承认了自己的偷盗行为,于2023年4月21日向海口市龙华区大同派出所自首。
原来,周某某上班时发现同事收取了客户的一条足金手链,萌生盗窃之心。在打包寄件时,趁无人注意,故意未封好打包袋,装车时趁机盗走该快递内的足金手链。次日,周某某联系到回收黄金首饰的一名男子,以人民币17762元的价格将手链出售。
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足金手链认定价格为24951元。
检察官说法
切莫贪图小利,以身试法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9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在此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赚钱要通过诚实劳动获得,切不可动起“顺手牵羊”的歪脑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勿因一时贪念导致终身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