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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起纠纷,儋州3男子夜宵店打伤他人获刑,检察官释法——

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潘德刚 制

  ■本报记者 许光伟 通讯员 余建波

  男子羊某某、陈某某和吴某某在吃夜宵时因琐事引发矛盾纠纷,持剪刀、椅子等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4人轻微伤,被儋州市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提起公诉。近日,儋州市法院经审理,判处羊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

  案情:持凶器滋事致4人轻微伤

  2023年11月21日凌晨,羊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在儋州市那大镇鼎尚广场某酒吧前夜宵店吃夜宵时,陈某某不小心踢到旁边桌吃夜宵的徐某某所坐的椅子角,徐某某的朋友李某某要求陈某某道歉,双方引发矛盾纠纷和争吵,陈某某、吴某某向徐某某道歉。

  而后,双方坐回去继续吃夜宵。当时,李某某因对方一直看着自己这边,又与陈某某等人发生争吵。羊某某见状走到旁边摊位拿起一口空锅和一把剪刀,拿空锅朝李某某头部砸了一下,双方遂拿起店家的椅子互相砸打对方。其间,羊某某持剪刀分别捅了对方4人,陈某某、吴某某持椅子砸打对方,致对方4人轻微伤,夜宵店老板的桌椅等财物被毁坏。

  事发后,羊某某、陈某某、吴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儋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羊某某、陈某某、吴某某为逞强耍横,在夜宵店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4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

  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儋州市检察院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检察官释法:该案犯罪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行为

  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检察官提醒,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表现为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他人的人身、人格或者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在公共场所发生摩擦后,不应一言不合、一个表情不对,便不计后果大打出手,而应该倡导以和为贵,相互理解包容,共同维护好公共场所秩序,守护美好家园,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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