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版)发行减少量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据此,该案按照被诉侵权图书的销售数量×红某公司销售产品的单价×利润率来计算红某公司的实际损失。
根据巨潮资讯网公布的数据,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一般图书的毛利率为39.28%,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发行业务毛利率为29.89%,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一般图书出版业务毛利率为25.9%,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发行业务毛利率为8.32%。虽然上述利润率并非是红某公司销售涉案图书的利润率,但系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告的同时期利润率,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因此,选取上述公司公告利润率的平均值,作为本案红某公司销售涉案正版图书的利润率。同时考虑某百货店侵权时间不长的因素,确定某百货店按照红某公司所受损失的两倍进行赔偿,即某百货店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共33万余元。关于合理支出的费用,红某公司主张其支出的合理开支费用为10万余元,上述费用中,红某公司提交了其支付1万元的律师费的票据以及公证费、取证费、购买图书费的票据,最后认定其合理支出的费用为1.3万余元,对红某公司所主张超出部分的开支不予支持。
百货店被判赔30多万元
寻某公司在本案中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红某公司向寻某公司发送律师函告知“某读书吧”店铺销售被诉侵权图书的事宜后,寻某公司即对“某读书吧”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图书采取了禁售措施,故法院认定寻某公司对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就被诉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红某公司主张寻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海口龙华某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的侵犯原告北京红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他来时有星光》《他来时有星光终篇》图书,并赔偿原告北京红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3.22万余元;海口龙华某百货店赔偿原告北京红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支出的合理开支费用1.35万余元;驳回原告北京红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该案件已经生效。
据介绍,权利人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时,人民法院应从被诉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侵权故意以及侵权情节是否严重两个方面考量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该案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系以权利人所受损失作为计算依据,计算公式为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正品图书的单价×利润率,其中利润率参考经营范围相类似的若干家上市公司公告的利润率平均值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