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肖瀚 通讯员孙宛宛)在第55个“世界地球日”来临之际,4月22日,省一中院分别到万泉河、吊罗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两宗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加强环资审判,守护绿水青山。
夫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砗磲
李某夏、李某微夫妇自2016年起在琼海市潭门镇通过店铺、微信等方式出售砗磲、玳瑁等国家保护动物制品,并通过冯某(另案处理)将出售的砗磲、玳瑁等制品揽收至海口某物流公司博鳌分公司寄递至全国各地买家,涉案数额共计61.27万元。其中,李某夏、李某微收购、运输、出售砗磲、玳瑁等制品价值21.78万元,被查扣的砗磲等制品价值39.49万元。
2023年8月24日,被告人李某夏、李某微被琼海市公安局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夏、李某微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夏、李某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以非法挖砂方式扩充鱼塘
2013年左右刘某开始通过挖砂的方式不断扩建鱼塘,从开始的一处鱼塘至今已形成两口鱼塘。经测量,刘某非法占地总面积为35.55亩,其中水塘区域面积为18.0176亩,铁棚面积为0.9557亩。经鉴定,涉案地块因开挖水塘,致使农用地毁坏面积共计7632.90平方米,因建设建筑物致使农用地毁坏面积共计637.18平方米;涉案地块中毁坏农用地面积共计8270.08平方米(12.40亩),其中有林地7229.96平方米,其他林地171.66平方米,水田868.46平方米。经鉴定,刘某因扩建鱼塘挖砂的采空的建设用砂资源量(松方)为23130.98立方米,挖砂的价值共计为2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修建鱼塘,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通过非法采砂的方式扩建鱼塘占用土地,存在犯罪手段与结果的牵连,择一重罪处罚,应以非法采矿罪进行处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李某夏、李某微、刘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某夏、李某微、刘某均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