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麦文耀)近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乐东黎族自治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干部范某雄受贿、介绍贿赂一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亭监管支局12名党员干部受邀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21年,被告人范某雄利用担任乐东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反渎职侵权局局长以及乐东县监察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项目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梁某巩、杨某全、李某安等3人财物共计269万元。
2012年初,时任乐东林业局局长张某伟为逃避乐东海防林被破坏的法律责任,请托时任乐东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的范某雄代其向时任省检察院第二分院反渎局局长吴某明(已判刑)贿送3万元现金,希望可以得到吴某明的关照从而从轻处理。事后,吴某明在海防林破坏案件问题线索处理上给予了张某伟关照。张某伟仅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未被追究法律责任。
鉴于范某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事实,并如实坦白了介绍贿赂违纪违法问题,积极退赃,其家人主动全额退还赃款共计269万元,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追究被告人范某雄刑事责任。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范某雄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范某雄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