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敏 通讯员罗凤灵)3月21日上午,省二中院在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林某等8人表示认罪悔罪,当庭签署《保护野生动物承诺书》,省二中院依法发出《护鸟令》,责令其自觉履行保护鸟类资源的义务。这是省二中院首次发出《护鸟令》,为全省首例。
据了解,2021年9月,林某在乐东佛罗镇某村附近看到有人出售鸟类动物,认为有利可图。2021年至2022年10月期间,林某向周边村民黄某等5人收购非法猎捕来的白胸苦恶鸟、噪鹃、夜鹭等野生鸟类动物共计1206只,之后出售给陈某等人,从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盛某在明知其妻子林某实施非法买卖野生鸟类动物行为的情况下,仍帮助林某处理、加工收购来的野生鸟类动物。
2022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在林某、盛某家中查扣野生鸟类动物活体63只、死体589只。经鉴定,涉案野生鸟类动物中,640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俗称“三有动物”),价值26.26万元;9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1.3万元。
省二中院根据林某等8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分别依法判处刑罚、追缴违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主审法官现场作判后释明和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宣传,并向林某等8人发出《护鸟令》。
据主审法官介绍,发出《护鸟令》是为了提高当事人保护鸟类资源的意识,让其按照承诺自觉参与到保护鸟类的行动中来,成为一名“护鸟人”。通过现身说法开展鸟类保护普法宣传,不仅让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而改过自新,更把爱鸟护鸟的法治意识传播到群众中去,为生态保护“将功补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