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敏 通讯员罗凤灵 肜玉)东方市某小区业委会依法选聘新物业公司后,原物业公司却拒绝退场,不配合新物业公司进行交接。几番交涉不成,业委会无奈之下将原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支持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责令原物业公司限时腾退交接。
据了解,东方市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公开票选新的物业公司后,原物业公司东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物业公司)不履行交接义务,对小区正常的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2023年2月,该小区业委会向东方市法院起诉,要求东方物业公司立即撤离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委会移交小区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设备及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财物和资料。
一审法院判决东方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业委会移交小区的二次供水设备、消防设施设备、供电设备、保安室、厨房、物业服务用房等设施设备及全体业主资料、物业费缴纳记录等移交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东方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省二中院提起上诉,认为该业委会不是合法成立的业委会,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东方某小区业委会已在当地政府备案,是合法成立的业委会;该小区业主大会投票选定了新的物业公司,投票程序及结果合法。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且业主大会重新选定物业公司的情况下,业委会应当依法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安排2家物业公司完成交接。现因东方物业公司不愿退出小区,业委会对东方物业公司提起诉讼,是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行为,应认定业委会取得业主大会的概括授权,其诉讼主体适格,东方物业公司依法应当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省二中院遂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小区新老物业正在办理交接。
近日,省二中院合议庭收到了该小区业委会寄来的一面锦旗,以此感谢法官的公正判决,帮助小区业主解决了心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