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文昌市摩托车车主林先生的车子被撞了,交警判定了对方全责,林先生以车辆损坏无法上班造成误工为由索赔误工费,可事情一直没谈成,随后将对方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误工费6500元,但这一诉请却遭到法院驳回。
■本报记者 陈敏
摩托车被小车撞坏,一男子索赔6500误工费
2023年8月22日,付某驾驶小型客车途经文昌市某商场路段时,未查看后方情况便掉头,适逢林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此,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结果造成林先生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林先生前往医院门诊治疗。当地交通警察大队2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负全部责任、林先生无责任。
付某已为其小型客车投保,事故发生时,正处于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林先生、付某、保险公司三方就赔偿事宜中的误工费问题协商未果。
据了解,保险公司已经向林先生支付了医疗费755.50元及人身损害误工费1150元,并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保险限额范围内和商业险范围内向林先生垫付了其车辆维修费4000元。
为索要误工费,林先生将付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误工费6500元。庭审中,付某认为,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在理赔范围之内,不应该由他赔付。保险公司则认为,误工费的概念存在于因事故导致人身受到伤害,导致收入减少而产生的损失。李先生诉求的误工费实为该车的停运损失,而非误工费。
车辆损坏导致收入减少无依据,法院驳回男子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误工费是对受害人从遭遇人身损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暂时丧失或者减少劳动能力而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导致的收入损失的赔偿。林先生主张6500元的“误工费”是因车辆损坏,其无法利用该受损车辆进行劳动导致的收入减少,因此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且林先生也对保险公司已经向其支付人身损害误工费1150元表示认可,法院依法驳回了林先生要求2名被告赔付误工费6500元的请求。
那么,误工费应当按照何种标准确定?对此,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巧表示,误工费系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在计算误工费时,首先应当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实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应当根据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确定赔偿数额。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应当以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前后,受害人财产减少的差额为计算标准,即实行差额赔偿原则。若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陈巧认为,本案中,付某驾驶的机动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保险公司已向赔付林先生医疗费损失755.50元和人身损害误工费1150元,法院予以认定。现林先生以事故车辆损坏致使其无法上班造成的误工为由,主张赔偿误工费6500元,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