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敏
文昌市一名77岁的老人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后,留下一笔18.6万余元的遗产。因未留下遗嘱,继子女因遗产分割问题反目,继孙子和继孙媳更是擅自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取出并销户,5个家庭因此对簿公堂。
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的财产享有法定继承权?法定继承人以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可否分得遗产?如何公正分配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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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去世,继子女与继孙争夺遗产闹上法庭
1976年,王某与吴某结婚,吴某于2005年死亡。吴某婚前与前妻共生育子女4名,分别为吴甲、吴乙、吴丙、吴丁,王某婚前及结婚后均未生育子女。王某与吴某结婚后,吴乙、吴丙均未与王某共同生活,吴甲及吴丁的家人于2005年至2012年与王某共同生活。2015年后,吴丁儿子吴戊、儿媳符某与王某共同生活。2022年4月10日,77岁的王某因交通事故去世。
王某去世后,继孙吴戊及符某将其账户内存款及抚恤金等取出后销户。吴甲、吴丁等人及符某因对王某的遗产及财产的继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文昌市人民法院,要求分割王某留下的18.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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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四继子女与继母形成赡养关系
文昌法院审理后认为,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的财产享有法定继承权,应从继子女与继父母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认定,本案应审查继子女是否对继母王某履行了赡养义务。王某系有经济来源的老年人,对其赡养应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方面予以综合认定。
4个继子女是否属于继承人?考虑吴甲、吴丁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应认定其与继母形成赡养关系;吴丙、吴乙作为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其定期看望老人、陪同老人游玩,也应认定其与继母形成赡养关系。
第三人吴戊、符某系吴丁的儿子及儿媳妇,均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规定,第三人对被继承人的晚年生活给予关心照顾,使被继承人愉快度过晚年,故其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酌情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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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继孙子因故意侵吞遗产应少分
法院审理认为,吴甲、吴乙、吴丙、吴丁系王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时一般应当均等,但考虑吴乙、吴丙婚后均未与王某共同生活,其相对于与被继承人曾经共同生活的吴甲、吴丁,在分配遗产时应少分。
第三人吴戊、符某作为继承人以外与被继承人生活时间最长,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且是陪伴被继承人度过最后晚年时光的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鉴于两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未经其他继承人合意,擅自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取出并用于个人支出,存在侵吞被继承人遗产的嫌疑,行为比较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的规定,认定其在分配遗产时应少分。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吴甲、吴丁对被继承人王某遗产各享有30%的份额,吴丙享有20%的份额,吴乙享有10%的份额,符某、吴戊共同享有10%的份额。因符某、吴戊擅自提取被继承人王某存款,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符某、吴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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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可相互继承遗产
现在有很多重组的家庭,也就是常说的二婚,家庭中会出现继父母、继子女的关系,也将面临继父母去世时遗产继承如何分配的问题。
对此,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巧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那么,继子女有权继承继母的遗产吗?陈巧介绍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可以相互继承遗产,主要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所谓的抚养关系是指,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继父母受到继子女的赡养扶助。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相互继承遗产,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不能相互继承遗产。另外,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