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瑜)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宗因语言暴力引起的离婚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孙建华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据了解,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再婚重组家庭,起初夫妻关系良好。但王某较为强势且控制欲强,对李某多有猜忌,并带有言语上的暴力与奚落。李某日常出门办事、接听亲友电话也会被王某猜忌怀疑。长期如此,导致李某精神抑郁。因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语言暴力也要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该案原告被告双方婚后未育子女,王某亦同意离婚。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均同意离婚,加上双方在性格上存在冲突,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法官耐心做双方当事人工作,理清纠纷发生的性格根源,释明情理法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王某也愿意向李某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款。
承办法官表示,家庭家风拒绝“毒舌”,家庭应是港湾,而不应是痛苦之源,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相互之间应多一点关心、包容,少一点猜忌。家暴并不仅限于“拳打脚踢”,经常性的谩骂也属于家暴行为。法官提醒,家庭关系中一旦出现“非正常”暴力危险,当事人一定要懂得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面临家暴危险时,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用法律为自己“撑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