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班路上出车祸
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三亚周女士咨询:我们公司有规定了下班时间,但是为了避开交通高峰拥堵,大多数员工都会稍微提前一点下班,公司对此也是默许的。最近,我提前下班后骑共享单车回家,路上被一辆汽车撞倒受伤。请问,我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则明确了上述规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为“在合理时间内”。
因此,对于提前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需结合“提前”的具体时间和其他因素综合考虑。一般来说,如果不是提前几小时这样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提前十几分钟下班应属于“在合理时间内”。
订购车辆
商家强制要求买延保合法吗?
海口陈先生咨询:我想在一汽车销售公司买一辆车,但商家在订购合同和买卖合同中均要求,除车款外,还需额外付款购买1年原厂延长保修服务。请问,汽车销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服务,或提高收费标准内容的规定。
因此,对于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进行搭售的行为,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对于是否购买延保服务,你享有消费者的选择权。该汽车销售公司强制绑定式销售,你有权拒绝。
法定代表人向员工借款用于公司
还款责任由谁担?
儋州和先生咨询:我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因公司生产经营之需,曾以个人名义向我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事后,该款确已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请问在借款已经到期,而陈某没有偿还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公司与陈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解答:你可以要求公司与陈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之对应,正因为陈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以自己名义向你借款确已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决定了公司具有共同还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