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太东 通讯员刘涵婧 邓鹏)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邢某韬、罗某东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000元至3000元不等。
据了解,2022年10月,被告人邢某韬为获取好处费,通过“阿栋”(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手机、支付宝及密码给开设网络赌博的老板“上下分”。被害人宋某、李某在上网时分别被诈骗2.8万元、4.1万元。之后,邢某韬帮助“阿栋”提取现金2万元,并配合将卡中剩余的诈骗资金全部转移。2022年10月,被害人宋某和李某向公安机关报警。
2022年10月上旬,邢某韬让罗某东为“老黑”(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洗钱,并承诺支付报酬。罗某东遂提供身份证、手机、银行卡及支付密码,并配合“老黑”操作手机进行短信验证。被害人杨某在网上申请贷款时被诈骗10.38万元,其中3.3万元被转入该银行卡。罗某东配合“老黑”将钱款转移,获得2000元好处费。2022年11月2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
乐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韬、罗某东明知是犯罪所得,为获取非法利益而提供银行卡接收犯罪所得并帮助刷脸转账,其中查实邢某韬帮助转账的犯罪金额为7.1万元,查实罗某东帮助转账的犯罪金额为3.3万元,其两人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中,罗某东积极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