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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07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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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商标被侵权,侵权方要求提供使用证据有法律依据吗?

  三亚邢先生咨询:两年前,我单位注册了一个商标,目前还未使用。不久前,我单位发现该商标被外地一家单位侵权。我单位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方反而要求我单位出具3年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请问,对方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石宏刚律师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法院可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商标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如果没有投入使用,他人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在实际上不可能造成混淆,因此也不会对该注册商标造成损害,所以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为促进商标使用,在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时,被控侵权人可以对对方未使用过该商标进行抗辩,如果注册商标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可免除被控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但不能免除停止使用等其他责任。所以,对方单位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投保人是否有权对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说不?

  海口朱女士咨询:我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款医疗保险。不久前,我在一家医院治疗重大疾病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某保险公司以我超出合同限定的医院和治疗方式为由,拒绝理赔。该保险合同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相关内容没有任何提示,保险公司在我投保时也没有给予任何释明。请问,我是否有权获得理赔?

  石宏刚律师答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该规定只是针对有效的保险条款来说,而本案的相关内容却是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系格式条款,而你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治疗重大疾病后可获得理赔,且你根据自身身体状况,选择创伤小、死亡率低、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治疗方式和治疗医院,使自己得到有效治疗,是自己的基本权利。保险公司通过限定治疗方式、限定医院来限制你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是以特定义务的履行作为承保风险要件,将其控制风险的责任转嫁给你,加重你的义务。因此,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你有权获得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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