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瑜 记者陈敏 通讯员陈玫玫)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罪案,被告人龙某飞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以来,杭州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某App通过网上发布公告等形式招募网络推广员,以在该App中传播淫秽视频等方式吸引用户推广该App获利。被告人龙某飞作为该App的推广员为获得推广该App的佣金,在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期间,使用其手机登录该App向其所建立的11个群和加入的2个群中上传大量的淫秽视频和图片,群内成员均可以下载或观看其上传的淫秽视频和图片,其通过该方式吸引用户注册或使用该App从而获得该App通过某小程序支付的佣金共计599.84元。通过对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移交的录像、用户数据等进行检查,被告人龙某飞的某App账号下载上传的视频和图片共计27947个。经文昌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特行中队鉴定,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认定:其中属淫秽视频共16675个,属淫秽图片共9476个。
文昌法院审理认为,龙某飞明知是淫秽物品仍利用网络公开传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通过对被告人龙某飞传播淫秽物品的范围、获利情况、被告人一贯表现以及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综合考量,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该案法官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通过网络平台、电子邮件、视频软件等方式向他人发送淫秽图片、视频、音频等电子信息都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