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君)11月16日,海南省新闻办公室举行《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该办法将于今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蓬勃兴起,海上运输、旅游观光、渔业生产、海洋开发等活动逐步增多,《办法》的出台将有效加强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的监管。其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突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综合治理;二是重点强化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八类异常动态情形的监管;三是明确对外开放口岸、二线口岸、非设关地之间的岛内航行船舶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等动态监管要求,便利船舶运输;四是突出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据悉,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应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农业农村、海事等主管部门报告船舶动态信息;驶离始发地后,途中变更航行计划的船舶,应及时向原报告主管部门重新报告。渡船应当按照核定的航行线路渡运,如需临时改变的应经渡口所在地政府批准,并由船舶经营人或管理人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旅游客船应当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标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旅客运输,如需变更的应由具有许可权限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办法》明确,航行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开放口岸之间的国际航行船舶,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出口岸许可,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口岸查验机构的监督检查;航行于“二线口岸”之间及从“二线口岸”前往非设关地港口码头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运输船舶,应满足“二线口岸”对船舶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的规定;航行于非设关地港口码头之间及从非设关地港口码头前往“二线口岸”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运输船舶,应满足综合执法点对船舶上下货物、物品实时监控和处理的规定。前述船舶同样应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船舶动态信息。
据了解,该《办法》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遵循依法高效、方便船舶、分工协作的原则进行,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海关、海事、海警机构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管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信息化手段或海上巡查,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异常动态监控工作,做到有事必查、无事不扰。
据介绍,《办法》的出台,有效填补了全岛封关运作后在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方面的空白,为做好船舶反走私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