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星
“我们不懂法不守法,很后悔。感谢检察官对我们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给我们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我们也可以安心生活生产了。”11月13日上午,61岁的澄迈籍老渔民符某告诉法治时报记者。
记者了解到,符某跟朋友用低电压的电拖网抓鱼10.37斤,售卖获得136元。在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符某花钱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办案检察官除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还对案发地渔民进行法治宣传。
承办该案的海口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彭群介绍,在办理破坏海洋生态资源刑事案件中,海口市检察院始终秉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司法理念,依法能动履职,通过高质效办好每起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以个案推动诉源治理,促进轻罪治理现代化。
两渔民非法捕捞被查获
据符某介绍,7月13日,他跟几个老同学喝了点酒,在明知禁渔期、禁渔区内不得捕捞的情形下,仍然使用禁用的电拖网在澄迈县老城镇盈滨半岛附近的禁渔区捕捞水产品,被海口海警局澄迈工作站办案人员当场抓获。
“明知不合法,但是当时抱着侥幸的心理,没想到酿成大错。”符某懊恼地对记者说。
7月26日,澄迈籍渔民邓某也因涉嫌非法捕捞被海口海警局澄迈工作站办案人员当场抓获。
经查,符某、邓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分别为10.37斤、16.6斤。两案由海口海警局澄迈工作站侦查终结,先后向澄迈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澄迈县检察院分别于8月30日、8月31日,以邓某、符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海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监督推进生态修复
“涉案金额小,评估认罪悔罪态度,看要不要起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是多少,如何进行专业评估,监督做好生态修复?”“海南渔民多,要盯紧案件社会效果,来开展各相关工作……”受理案件后,办案检察官围绕两起非法捕捞案件的关键点开展研究讨论。
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这两起案件具有共同点:犯罪行为方式相同,犯罪嫌疑人均系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电拖网进行捕捞作业;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数量少,且均已被变卖,变卖款已上缴国库。
此外,符某、邓某均系渔民,祖父辈长年以打鱼为生,对非法捕捞的违法性均存在一定认识,但对危害性认识不足,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
结合两人犯罪行为、结果、悔罪态度等情节,办案检察官认为两人犯罪情节轻微,如果两人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可以对其不起诉。
为高质效办理该案,深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客观认定犯罪嫌疑人应承担的海洋生态补偿责任,检察干警走访澄迈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澄迈县林诗港地区,了解两起案件给海洋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并委托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专家出具《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专家评估意见》。
经专家评估认定,使用电拖网渔具在禁渔区线内进行捕捞作业,会破坏当地海洋环境和底栖生物的栖息环境,损害幼鱼资源和当地的海洋生态系统,不利于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两人应承担海洋生态补偿责任,并结合相关规定,认定符某、邓某分别应承担的海洋生态补偿金为7669元、2092元。
检察官耐心向符某、邓某讲解了专家评估意见后,两人均表示愿意购买鱼苗增殖放流。
11月1日,在澄迈县农业农村局的工作人员陪同下,符某、邓某购买了鱼苗,并在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海口海警局澄迈工作站、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多家单位的见证下,在澄迈县林诗港附近海域进行了增殖放流。
对两人相对不起诉
“很感激检察官,谢谢检察机关给我们机会,以后我们一定会遵法守法。”11月3日,针对符某、邓某的案件,海口市检察院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宣布相对不起诉决定。
海口市检察院认为,符某、邓某实施了非法捕捞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两人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均主动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决定对符某、邓某相对不起诉。
现场,办案检察官在对符某、邓某宣布相对不起诉决定时,全面解释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法律规定,详细说明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对其非法捕捞行为进行了训诫。
符某、邓某两人均表示非常懊悔和自责,深刻反思自身行为给当地环境资源造成的危害,保证日后严格遵守渔业管理法律法规。(下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