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晓晖)近日,省政府印发《海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食品安全状况等内容进行考核。
据了解,考核对象为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重点突出,可量化、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办法》规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9月30日前,省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参照国家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细则,制定并发布该年度评议考核细则。
《办法》明确,各市县人民政府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名情形的,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被约谈情况抄报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作为干部监督管理、考核评优的重要参考。被约谈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有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退步5名及以上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同时,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