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晓晖)11月6日,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海南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事项办事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法律依据、受理条件、所需材料清单、管辖、咨询与受理渠道、办理流程、办理期限,要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
《指南》明确,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6个条件: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在管辖方面,《指南》明确指出,地域管辖。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案件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请求人仅对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提出处理请求,未对销售者提出处理请求,且被控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管辖权。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指南》要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