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林鸿河 记者许光伟 马宏新 通讯员蔡敷隆)一男子符某某伙同他人或单独在儋州市那大镇多次盗窃电动车达37辆,被儋州市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近日,经儋州市法院开庭审理,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万元。其同案犯孙某某、陈某某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和2年6个月,并处罚金。
今年1至3月期间,被告人符某某单独在儋州市那大镇德义路、那恁路、文化北路七街、水榭丹堤小区等地盗窃电动车25辆。符某某还伙同孙某某在那大镇新天地酒店、夏日广场、站南三街等地盗窃电动车12辆。后符某某将部分车辆交由事先商量好帮助其销赃的陈某某处理,陈某某每卖掉一辆被盗电动车,可以分得100至200元不等的赃款。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符某某、孙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构成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儋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