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林)8月23日,东方市法院依法对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的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腾退,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威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据了解,1992年,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东方分公司(以下称东方分公司)因行政区划改革,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撤销大广坝邮政所,暂时闲置该地上用于办公的营业楼和员工宿舍楼。被执行人刘某乙等人在未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入住原大广坝邮政所居住生活至今。2021年7月,东方分公司多次与被执行人交涉搬离事宜,但被执行人坚决不同意搬出,东方分公司遂诉至法院。
东方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乙等人搬离原大广坝邮政所房屋。因刘某乙等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3年3月2日,东方分公司向东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东方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张贴腾房公告,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多次到现场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告知其按照法律规定自行腾房,但被执行人仍未自行搬离涉案房屋。
因涉案房屋系国有资产,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该院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清退工作进行了风险评估,拟定了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后,8月23日,东方法院组织干警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在东方市委政法委的监督下,在东方市公安局和镇政府、派出所、村委会的配合下,对涉案房屋中属于被执行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并搬离房屋。执行现场,被执行人迫于强制执行的强大威慑力,积极配合法院腾房行动,本次强制执行得以圆满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