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麦文耀)近日,陵水黎族自治县法院首次采用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以及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苏某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网具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进行非法拖网捕鱼作业,其行为已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且对当地的海洋环境和底栖生物的栖息环境、渔业资源的种群结构造成破坏,不利于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的直接和间接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愿意承担公益诉讼修复费用。
陵水法院对上述两起案件分别审理后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判令其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费用5.9余万元;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判令其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费用19.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