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敏
编者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保护生态环境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但在利益的驱使下,还是会有人铤而走险破坏生态环境,为了获取利益不惜破坏自然资源,而这些行为都有可能构成犯罪。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本期“身边案”以案释法,让大家知晓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呼吁群众积极主动参与环保,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守护青山绿水,营造人人关心、全民参与环保的浓厚氛围。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影响野生动物的繁衍生息,还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系统造成破坏,更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近日,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以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案例:
收购销售砗磲、玳瑁制品被判刑
2022年3月初,于某某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将收购所得的砗磲制品、玳瑁制品摆放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
2022年3月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于某某经营铺面内查获砗磲贝壳11件、中大型砗磲工艺品60件、砗磲制品636件,玳瑁制品25件。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砗磲原贝11件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双壳纲帘蛤目砗磲科物种的贝壳;中大型砗磲工艺品60件、砗磲制品636件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双壳纲帘蛤目砗碟科物种贝壳的制品;玳瑁制品25件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爬行纲龟鳖目海龟科玳瑁属玳瑁背甲壳的制品。上述野生动物制品中,可出具价值鉴定的涉案动物制品共71件,涉案价值2.485万元。
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审理认为,于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于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于某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最终判决于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在案的11件砗磲贝壳、60件中大型砗磲工艺品、636件砗磲制品,25件玳瑁制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
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
近些年,越来越多的人有了一些“独特”的爱好,收藏稀有工艺品、饲养不常见的小动物……殊不知,这些爱好为违法犯罪埋下了种子。
海口市琼山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林玥希说,有时往往由于我们自身对法律认识的缺失而造成违法犯罪,在有意无意购买、收藏小动物及其制品的过程中触及法律红线,从此在自己的人生中留下案底,实属遗憾。
林玥希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均构成犯罪。
据了解,砗磲系一种热带海洋贝壳,系珊瑚礁生态系统中主要框架物种,对维持珊瑚礁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稳定起到关键作用,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价值。玳瑁是一种龟壳漂亮的海洋龟类,近年来亦因非法捕杀等因素物种数量急剧下降。
林玥希表示,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大砗磲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砗磲科其他种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仅限野外种群);玳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司法机关对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进行惩处,彰显司法机关重拳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坚强决心。通过打击此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能够有效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法律小知识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