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肖瀚 通讯员王艳)近日,海口海事法院依法适用国际条约,审结一宗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1月,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公司)与北京金开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开宇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海航公司执飞北京至洛杉矶往返航线,金开宇公司支付包机费用。协议签订后,金开宇公司向海航公司支付押金550万元,海航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航班计划将金开宇公司托运的货物运至洛杉矶。少数运单出现拉货(即原计划配载的货物未能全部装上飞机)、丢货情况。2022年7月,金开宇公司在未经海航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停付包机费用。海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金开宇公司支付拖欠的燃油费及违约金等共计790万余元。金开宇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海航公司返还押金,赔偿拉货、丢货造成的损失等共计711万余元。
海口海事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支持海航公司关于要求支付包机费用的诉讼请求,驳回金开宇公司的反诉请求。金开宇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理中,海口海事法院坚持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对国际条约未予以规定的,尊重并依法保障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本案涉运输出发点和目的地分别为中国和美国,两国同为《蒙特利尔公约》和《华沙公约》的缔约国,属于公约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据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本案的处理应当优先适用公约。对于公约未规定的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等事项,依法支持当事人的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