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琼9006民初864号
曾沂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宁支行与被告曾沂仁信用卡纠纷一案【(2023)琼9006民初8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提示书、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4日在本院万城镇人民中路万宁市人民法院便民诉讼服务站二楼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