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巍 李传敏
“通过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我们已拿到了欠款和相应的利息。听检察院、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说这些利息也要纳税,现在我们就是过来申报缴税款的。”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来了3位特殊的纳税人,在办税工作人员的指导下,3位纳税人很快完成了纳税申报,并成功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款,这意味着琼中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纳税公益诉讼案顺利结案。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琼中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为加强对民间借贷利息、“以物抵债”财产转让所得税收的征管力度,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国有财产流失,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取得利息收入后未缴税
公益诉讼促申请执行人纳税
近日,琼中检察院在开展失信被执行人审查专项工作中发现,黄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和当事人自动履行取得利息、“以房抵债”财产转让所得后,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案涉税款约18万元。税务机关未积极知悉纳税义务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的利息收入、“以房抵债”财产转让收入等信息,未有效履行向纳税义务人追缴个人所得税的职责,间接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民间借贷的利息所得不属于免征税款的范围,当事人在取得利息所得后,应当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琼中检察院第三监察部检察官陈升浪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产生的约定利息,如果涉及法律诉讼,利息收入将成为法院执行的一部分,该部分利息收入需要依法向税务部门缴税。
为尽快追缴相应税款,经调查后,琼中检察院向税务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全面履行税收征收职责。责令纳税义务人黄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限期申报执行案中所得利息、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逾期未缴纳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下转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