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传敏 通讯员王恋)5月4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名犯盗窃罪的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发出首份刑事案件《家庭教育令》,督促其尽到监护义务。
2022年11月18日凌晨2时许,未成年被告人洪某某伙同他人到琼中一手机店盗窃手机20部后,又到琼中一水果店盗窃了一部手机及现金若干,盗窃得手后便在路边乘坐一辆出租车逃往三亚市。2022年11月19日,洪某某被民警抓获。琼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洪某某提起公诉。
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了解到,洪某某在年幼时父母便离异,洪某某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但洪某某父亲对其的教育成长不上心、不尽心,忙于生计,疏于管教。洪某某十六周岁之前曾有多次盗窃记录,其父亲未认真管教,致使洪某某没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进而走上了犯罪道路。该案开庭时,洪某某父亲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院依法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庭。主审法官认为,洪某某父亲没有积极履行监护职责,违反了监护人监护职责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以纠正。
5月4日,主审法官通过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派出所找到洪某某父亲,并一同来到洪某某父亲住所地村委会,向洪某某父亲发出《家庭教育令》。同时,联合叉河派出所及村委会一同向洪某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要求洪某某父亲在洪某某服刑期间多与其沟通交流,引导其认真反思,认识自身错误,吸取教训,帮助其服刑期满后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