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崇育 通讯员陈俊 潘春培)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犯罪案,被告人陈某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21年6月中旬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卷烟经营业务。陈某在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某工地所经营的一家小卖部内,通过微信联系镇上某商行老板林某(另案处理)购入红塔山、黄鹤楼、芙蓉王等品牌伪劣香烟,后陈某在小卖部内将香烟销售给他人,其通过微信转账、扫码支付和现金支付等方式与涉案商行进行结账。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查站检验,从陈某经营的小卖部内查获的香烟是假冒商标且伪劣卷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依法惩处。因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在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再犯罪的危险较小,故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