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三亚全市法院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用汗水浇灌收获,以实干笃定前行,在护航三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将司法正义通过具体案例的公正裁判来实现,是人民法院的不懈追求。自2017年以来,三亚中院坚持推出典型案例,将其作为守护公平正义、弘扬法治精神以及普法宣传的最佳载体。三亚中院梳理出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刑事案件3件、民事案件3件、行政案件2件、执行案件2件,内容涵盖英烈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业主微信群吵架引发的名誉权纠纷、行政协议纠纷、涉民生等案件。这些案件集中展现了三亚两级法院将审判工作融入社会发展大局、助力三亚打造自贸港建设新标杆的司法担当。
案例一
英烈不容诋毁 法律不容挑衅
——被告人罗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罗某观看《长津湖》电影和纪录片后,为博取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粉丝数220余万)发帖,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上述贴文因用户举报被平台处理,此前阅读量2万余次。罗某次日删除该贴文,但相关内容已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公众强烈愤慨。罗某系知名媒体人,曾使用上述账号先后发表侮辱、嘲讽英雄烈士等帖文9篇,其账号被平台处置30次。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罗某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请求判令罗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在互联网上使用侮辱性语言抹黑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否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伟大的抗美援朝精神,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罗某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某作为网络“大V”,多次在网上公开发表言论侮辱、贬损英雄烈士,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罗某自愿赔偿8万元用于抗美援朝烈士精神事迹纪念、宣传等公益事业,对此予以认可。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罗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 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某在相关网站及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后语:
本案是涉及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和制裁抹黑英雄烈士形象行为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英雄烈士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有名英雄烈士,也包括无名英雄烈士。中国人民志愿军的英雄事迹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伟大的抗美援朝精神跨越时空、历久弥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体中华儿女要永续传承、世代发扬,绝不容许亵渎、诋毁。电影《长津湖》旨在缅怀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罗某却在观看电影后,在网络平台发帖公然歪曲历史,侮辱、抹黑英烈,伤害公众情感,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本案通过司法手段严惩侵害抗美援朝英雄烈士群体名誉、荣誉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护航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二
帮助网络犯罪活动 贪小利而入牢狱
——被告人周某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2021年以来,被告人周某为非法牟利,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将自己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资金支付结算。其银行卡被冻结后,被告人潘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及绑定手机卡提供给周某用于资金支付结算,后又介绍被告人钟某、莫某提供银行卡给周某用于资金支付结算。经审理查明,在资金结算期间,周某涉案银行卡流入资金4901.9万余元,流出资金4888.7万余元,查明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19.08万余元;潘某涉案银行卡流入资金3587.9万余元,流出资金3579.7万余元,查明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17.1万余元;莫某涉案银行卡流入资金193万余元,流出资金193万余元,查明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1.1万余元;钟某涉案银行卡流入资金466.7万余元,流出资金466.2万余元,查明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1.5万余元。
各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借银行卡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均已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判决各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判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官后语:
为严厉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 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本罪。生活中,大家都能意识到电信网络诈骗属于犯罪行为,但对于类似本案只提供银行卡、电话卡“两卡”而不直接从事网络诈骗的行为也构成犯罪的行为,意识不足。通过本案提醒广大群众,提高法律意识,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开办银行卡、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提供技术支持,都属于犯罪行为,大家且莫贪小利而陷入牢狱。
案例三
拖欠农民工26万元工资 包工头拒不支付获刑
——被告人叶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2016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叶某从某装饰公司处分包部分瓦工工程,并陆续聘请陈某等17名工人作业。2017年1月5日,装饰公司支付叶某工程款66.3万元,2019年2月4日再次支付叶某工程款15万元。叶某在2017年拿到工程款后拖欠工人工资共计26.3万余元。2017年1月5日,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叶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2017年1月12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公安局海棠分局移送了叶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线索。2018年6月12日,叶某到海棠分局投案,对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供认不讳。叶某于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承包瓦工工程并招聘17名工人作业,在累计已收入81.3万元工程款的情况下,仍拖欠工人工资26.3万余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叶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在案件审理期间支付部分工人劳动报酬8.1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叶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其退赔拖欠的工人工资。
法官后语:
万丈高楼平地起,这其中离不开劳动者的辛苦付出。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劳动者权利保护体系。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劳动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等具体工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成本低,导致用工领域存在恶意拖欠工资、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对此,法官在这里提醒大家,用工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要充分认识到拖欠工资的危害性,深刻理解支付工资的法律和社会责任。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恶意欠薪行为已触犯刑法。同时,提醒每一位劳动者,在劳动报酬被恶意拖欠时,要及时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护航修复生态环境 依法保护绿水青山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松案
2007年底,被告三亚某开发公司高尔夫球场项目启动建设,建设范围全部位于甘什岭森林公园的保护区、试验区和部队军事用地内,总占地面积1588.8亩。2007年10月至12月期间,因项目未经土地利用规划、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保护区管理站、市林业局先后三次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毁林行为并办理相关手续,但该公司仍继续建设,并于2008年底投入运营。在随后十年多的经营过程中,该公司两次被行政罚款,多次被责令停业整改和生态修复,但该公司只缴纳了罚款,均没有整改并进行生态恢复,也没有停止营业,直至2019年6月,保护区管理站对高尔夫球场进行了全面的封停,高尔夫球场完全停业。经鉴定,高尔夫球场占用的保护区林地和园地遭到严重损毁,植被群落生物多样性及物种丰富度已遭到完全破坏,原有生态服务功能基本丧失,建设破坏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约3205.92万元。
2021年10月、11月,三亚林业局先后两次和该公司就非法侵占保护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该公司对鉴定报告无异议,但表示公司无力支付,磋商没有取得实质进展。随后,市林业局将案件移送至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市检察院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市检察院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
被告三亚某开发公司在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非法侵占海南甘什岭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高尔夫球场建设、毁坏林地,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属于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禁止采伐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公司应对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鉴定报告鉴定意见客观公正,鉴定人员及机构均有法定资质,被告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有充足证据或理由予以反驳,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判决被告公司支付鉴定报告确定的林地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林木资源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3205.92万元,并支付本案鉴定评估费用。
法官后语:
海南甘什岭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原始森林具有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净化空气、调节气候、涵养水分、保持水土、减轻自然灾害等重要作用。我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规定即民法典所确立的绿色原则,民法典各编分别对绿色原则作出了具体规定,侵权责任编中用专门章节对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本案中,被告公司的行为使植被群落生物多样性及物种丰富度遭到完全破坏,生态服务功能基本丧失,造成了重大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和林木资源损失。三亚中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专家意见,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对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引导社会公共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本案创海南省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最高纪录,并在判后主动移送执行。近年来,三亚中院始终坚持护航“生态立省”中心工作,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跨区域管辖职能,加强对宁远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一体化保护,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取得良好效果。
案例五
业主群里开“骂仗” 判决引领促和谐
——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名誉权纠纷案
田某与张某均系三亚某小区C区6号楼业主,均为业主实名群成员。该楼栋外墙因蚁害需要修缮,田某系领头业主,申请使用维修基金进行修缮。2021年12月6日,田某与张某在业主群中因外墙修缮工程事宜引发口角,其中张某称田某“你代表不了广大业主!打着为广大业主的旗号,实际为你自己谋利。挣了多少回扣”。同年12月14日,田某在该群内告知张某其已向法院起诉,张某回复田某“你是个法盲!有用吗?你就是为了吸引大家眼球!可笑至极”。2022年1月11日,双方再次在群里发生口角,张某在群内称:“没知识!没文化!话都说不明白还想当这个那个的!!可笑至极!白痴。” 关于申请维修资金事宜,2022年3月10日,三亚市物业信息和白蚁防治中心向楼栋业主发出《关于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限期整改的通知》,载明提交的申请材料中业主信息不真实,要求限期提交相关业主表决材料。
本案系公民个人基于公共利益、利用业主微信群进行舆论监督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本案中,市物业信息和白蚁防治中心于2022年3月10日向案涉楼栋业主发出整改通知,载明业主信息不真实。而本案纠纷发生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且张某即使发现申请使用维修基金中存在业主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也应通过正当途径反映情况,而不应在没有证据证实田某存在“拿回扣”等行为的情况下,在业主实名微信群内发布田某“拿回扣”“为自己谋利”“欺骗业主”等贬损性言辞,以及“白痴”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当然,公民都有舆论监督的权利。民法典对名誉权的保护与舆论监督权之间的界定亦有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本案中,张某在没有证据证明田某在楼栋外墙修缮工程中存在拿回扣行为的情况下,在业主实名微信群内发布其“拿回扣”等贬损性言辞,以及“白痴”等侮辱性言论,侵害了其名誉权。故法院判令张某向田某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在业主实名微信群内保留七日,并承担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后语:
“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孟子曾这样描述邻里友善相处的美好意境。邻里之间互相友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当予以发扬。当邻里之间意见不合、存在矛盾时,应当友好交谈与沟通,化解疑虑与误解,不应恶言相向,更不应捏造事实贬损他人。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因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法官通过判决引领邻里网络沟通符合“公序良俗”,对建立“互信互助和谐”的邻里关系,共建风清气正网络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切实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六
强化知情权保护 维护小股东权益
——原告王某宇诉被告某建筑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1995年9月1日起,王某星与范某炳合作经营三亚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人过世后,所占公司股份分别由各自继承人继承。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决认定,王某星的继承人王某宇等七人共同持有建筑公司5.8%的股份,其中王某宇持股比例为0.485%。自2000年王某宇等七人依法被确认股东身份以来,建筑公司长期未向其公开公司经营和财务相关信息。2022年1月,王某宇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建筑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该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15日内允许其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材料。建筑公司未就律师函作出回复,遂成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应当自股东提起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建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王某宇的请求系基于不正当目的并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故城郊人民法院判决支持王某宇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全面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从立法取向上看,股东知情权在于保护中小投资的合法权益。股东只有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信息,才能更好地参与到公司经营管理中去。在具体操作中,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对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的严格保护,对切实规范公司管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案例七
未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判决政府承担违约责任
——行政机关无正当事由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
2000年,某机电公司集资建房,决定对公司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集资数额不满部分,向社会召集。郑某作为社会人士参与了该公司宿舍楼集资,按约定支付了大部分集资购房款及房产证办理费等费用,剩余10284元购房款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而未支付给机电公司。郑某取得涉案房屋后一直居住使用。2017年6月,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与郑某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房屋置换、补偿以及临时过渡安置费用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郑某即迁出涉案房屋,天涯区政府向郑某支付了房屋补偿款、装修补偿款及18个月的过渡安置费。之后,天涯区政府认为涉案房屋产权存在争议,向海南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9月,仲裁裁决郑某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18个月临时过渡安置期满后,郑某仍未得到妥善安置,天涯区政府亦未向其支付过渡安置费。2021年6月,天涯区政府答复郑某因其尚有部分购房款未支付,决定对其暂缓发放过渡安置费。郑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天涯区政府与郑某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义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至今没有被变更、解除或确认无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内容享有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协议签订后,天涯区政府未按约定继续向郑某发放2018年12月之后的临时过渡安置费,违反了协议约定。郑某诉求天涯区政府向其支付后续临时过渡安置费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天涯区政府抗辩的房屋产权问题,该问题已经省仲裁委作出裁决,该裁决现仍生效;且无证据显示机电公司及其托管单位通过诉讼等救济途径对涉案房屋权属或补偿权益主张过权利,郑某尚未支付的案涉房屋剩余购房款,可在办理安置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前要求郑某结清。因此,天涯区政府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天涯区政府向郑某支付后续过渡安置费及相关利息。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亦对判决予以维持。
法官后语: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的目标,与行政相对人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一经订立,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作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更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行政协议,除非出现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或者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无法履行协议约定。因此,签订行政协议的行政机关不再继续履行协议内容是有条件、有限制的,而且要充分保护好协议相对人合法权益,尽到相应的附随义务。本案中,综观全案,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区政府主张的涉案房屋产权问题,一方面已有生效仲裁裁决,另一方面后续亦有救济机会,并不属于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履行协议约定的情形,因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案例八
依法保护信赖利益 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建设规划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撤销案
2007年5月,某投资公司与三亚市政府签订了投资开发框架协议书,合作进行红塘湾项目土地开发,由投资公司负责出资开发,市政府负责编制红塘湾片区概念性规划以及用地的控制性规划、负责规划批准手续。随后,项目逐步推进建设。2012年5月,投资公司作为红塘湾旅游度假区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取得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该市政道路工程拟建设规模包括红塘大道、一横路至十五横路等16个道路工程。投资公司将红塘大道分为两个标段建设,第一标段于2013年5月招标建设,2016年11月竣工验收;第二标段于2014年10月施工。为加快施工进度,市政府于2015年11月召开了现场办公会议,要求通过加快道路绿化、规范施工管理等措施改善红塘湾区域形象。此后,道路建设基本完成。2021年9月,天涯区执法局以第二标段1.6万余平方米道路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由,责令投资公司自行拆除第二标段的建筑物。投资公司不服,经行政复议程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2018年市政府启动了中心城区规划的修编及整合,造成红塘大道第二标段项目用地与修编后规划道路红线不一致,形成卫片图斑。为解决这一问题,市资规局于2021年11月向市政府请示依程序恢复涉案道路规划并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市政府按程序向省政府报批,省政府于2022年4月批复同意。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红塘大道第二标段道路建设工程并非投资公司自行建设的项目工程,而是履行其在2007年5月与市政府签订的投资开发框架协议内容。该工程在建设实施时符合当时的土地利用规划、城乡控制规划以及三亚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意。2021年,执法局以道路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由作出拆除建筑决定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同时,第二标段道路后续形成的卫片图斑因政府规划修编、整合所致,责任后果不能归咎于投资公司。现相关土地已转为建设用地用于道路建设,该市政道路工程属于符合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条件的基础设施工程,在违法因素消除后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从该角度看,执法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显属不当,应依法予以撤销。三亚中院依法判决撤销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法官后语:
行政机关因其权威性而为行政相对人所信赖。行政相对人因为信赖行政机关,而根据其政策指引或依据双方共签协议而做出一定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珍视并保护行政相对人对其的信赖。从监督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精神能够全面贯彻落实的需要以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要求考量,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基于双方签订协议而作出的履约行为,应当予以保护。本案中,投资公司根据与政府签订的土地开发协议进行的市政道路建设行为,即具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卫片图斑系因市政府于2018年规划整合而产生,且现该问题已得到解决,因此处罚投资公司拆除红塘大道第二标段建筑物的行为明显不当,应当予以撤销。
案例九
“流水养鱼”巧执行 和解相助共发展
——申请执行人某装饰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某开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某装饰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某开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经法院主持,双方调解结案。但开发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时限支付款项,装饰公司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公司实地勘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现场询问公司负责人、法务、财务人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交流,最终决定采用“流水养鱼”方式,在确保被执行企业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就尚欠付工程款数额、分期付款方式、违约金及利息计算等内容达成和解。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法官后语:
新冠疫情确实对旅游产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本案被执行人即为一家旅游产业企业,若按申请执行人诉求将被执行人名下产业“一卖了之”,执行工作虽“省事”“高效”,但对被执行人影响巨大。因此,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官坚持善意执行理念,不影响被执行人公司正常经营,后续按期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双方共赢,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十
暖心执行
让农民工不再“忧薪”
——申请执行人付某等四人申请强制执行李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被执行人李某于2018年5月承包了某项目中铺设屋面瓦的劳务工程,并招用申请执行人付某 等四人施工建设。2018年11月,付某等四人提供劳务结束。2019年5月,李某向付某等四人出具了《欠条》,载明李某欠付某等四人工资每人20795元。后双方就劳务费用结算争议诉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城郊法院于2019年12月判决李某向付某等人支付劳务报酬每人20795元。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未主动履行,付某等四人于2022年1月向城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城郊法院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 查控系统查询其财产状况,但查询未果。承办法官多次做李某工作,但其始终表示无财产可支付。承办法官并未放弃,每月坚持在查控系统查询李某财产状况,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于2022年10月11日,查询并扣划其名下存款55124元。翌日,执行法官再次做李某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其说明工资是农民工最核心的权益,向其释明法院执行可采取的强制措施。李某经法官耐心劝说后又筹措资金两万元,付某等四人亦同意放弃剩余债务,每人领取执行案款18524元。
法官后语:
维护好农民工工资薪酬权益,对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近年来,三亚两 级法院高度重视涉民生类执行案件,始终坚持“应执尽执、应执快执”的原则,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以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拿到执行款后,付某等四人表示“从干完活我们这个钱已经要了三年了,他都是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欠钱不给。我们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官始终把我们这个事放在心上,不停的查询他的账户,终于查到了钱。谢谢法院,谢谢法官!”
(郑海霞 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