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的规定,于2022年9月扣留摩托车243辆、电动车1048辆、三轮车167辆;2022年10月扣留摩托车160辆、电动车1394辆、三轮车99辆;2022年11月扣留摩托车102辆、电动车1521辆、三轮车77辆。以上车辆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超过30日没有提供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及公安部149号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公告如下:请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海口市灵桂大道106号交警支队违法处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将依法对车辆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02月27日
附:被扣留机动车识别信息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