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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02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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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劳动合同未盖公章

  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海口蓝女士咨询:我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周后,即按照公司的要求报到上班,到现在已经上班1个月并领取了相应的工资。当时,我在该份劳动合同上签了名,可公司却没有在劳动合同上盖章。请问这份劳动合同是否已经生效?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据此,劳动者签字和用人单位盖章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素。

  某公司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之后你按照约定到公司报到且上班多日,公司也已向你发放工资,表明彼此都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且相互接受,因此,你们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成立。

  离婚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费

  子女能否要求支付?

  东方何先生咨询:我与前妻离婚时,约定8岁的女儿由前妻抚养,我不承担抚养费。两年后,女儿被查出患慢性疾病,需要长期医治。请问,女儿能要求我承担抚养费吗?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你女儿患慢性疾病需要长期医治,而你前妻已经无力负担,你女儿有权要求你承担抚养费,你必须担责。

  当事人是否有权当庭复印庭审笔录?

  三亚李先生咨询:我与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法院即将开庭审理。请问基于充分掌握、了解整个庭审情况,我和我的诉讼代理人能否要求复印庭审笔录?

  解答:你和你的诉讼代理人有权要求复印庭审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七条分别规定:“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即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审判机密,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可要求复制包括庭审笔录在内的所有案件材料。

  未成年人遛犬致人损害,由谁担责?

  海口龙先生咨询:邻居赵某带着7岁的儿子遛犬时,禁不住儿子的要求,将犬只交给儿子。其间,犬只遇见我女儿后突然发狂,而赵某的儿子无力控制,导致我女儿被咬伤。赵某能以“小孩子不懂事”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吗?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赵某作为犬只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知道遛犬会使其成为“流动的危险源”,而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7岁儿子管控能力有限,却任由儿子遛犬,且客观上已经造成你女儿受伤。在儿子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赵某不得借口“小孩子不懂事”推卸责任。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吕书圣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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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两司机因交通事故理赔互骂,一方索赔精神损害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海口一女子兼职做账索要双份工资,因不构成劳动关系诉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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