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8月起,《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规定》《海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开始施行。
政务服务中介服务依法依规
《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规定》(下称《规定》)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事项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政务服务部门不得将其作为办理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也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
《规定》结合海南“极简审批”改革经验,将“高效办成一件事”理念融入制度设计。在确保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在条件成熟的集中连片开发区域统一组织对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环境影响等中介服务事项开展区域评估,不再进行单个项目评估。
《规定》明确,申请人有权自主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政务服务部门不得为申请人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应由申请人自行出具意见的,不得强制委托中介;依法应由政府委托并承担费用的,不得转嫁给申请人。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
《海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于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6日,旨在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指导意见》明确,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对于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指导意见》有清晰的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相关约定的,物业服务人可根据约定作为管理主体代为管理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公共收益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并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出约定。
对公共收益的使用,《指导意见》要求,公共收益的使用须经业主共同决定。公共收益可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有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房屋保险体检、增设设施设备等八种情形;不得用于依法依约应当由建设单位、水电气专营单位、个人或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费用等五类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