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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公司非法卖车险200余单

一男子构成非法经营罪被海口中院判刑2年半

  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 通讯员郭文君)非法金融活动破坏金融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案。该案被告人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内累计办理机动车第三者保险业务200余单,且无保险精算体系和风险防控处置能力,一旦出险,极易产生赔付危机。法院通过该案判决,一方面告诫经营者切莫以身试法,另一方面警醒群众应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购买保险需认准正规持牌保险公司,自觉防范非法金融风险,守护个人财产安全。

  据了解,2024年6月初,男子张某某谋划自己开设保险公司开展经营,在未取得金融主管单位的特许经营许可情况下,通过他人代办获取海南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相关材料,随即以每单保险金额30%的高额佣金鼓励保险业务中介人员对公司保险业务开展对外承揽经营活动。2024年6月至7月26日期间,该公司累计办理机动车第三者保险业务200余单,收到多家公司和个人支付保险费用合计370余万元。2024年7月26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介绍,保险属于国家特许金融业务,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私自开设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经营,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群众,不法机构及人员常以低廉保费、高额回扣招揽业务,但这类机构不受监管,没有赔付保障,后续出险极易理赔无门。办理保险业务须选择经批准设立的正规保险公司,仔细核验经营资质,不轻信私下推销,守牢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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