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许光伟 马宏新 通讯员阮璐)男子李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5年9月,李某先后2次将小美(化名)带至其租住的房屋内,购买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与小美一同吸食。数日后,李某又购买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与小美、小丽(化名)在该出租屋内一同吸食时被民警抓获。
儋州市检察院以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儋州市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场所”既包括提供者自己的住处,又包括由提供者临时管理、控制的如宾馆、出租屋、KTV包厢等地。该案中,被告人李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吸食依托咪酯毒品,且其中一人系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