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务工人员讨要薪资,理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可有人却通过私自变卖他人财物抵薪,最终触碰法律红线。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盗窃案,罗某因受雇运输木材期间私自盗卖木材抵欠薪,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据了解,2024年10月,符某存委托冯某宁代为砍伐、销售其在文昌市种植的加勒比松树。冯某宁随后将伐树工程发包给李某飞。李某飞雇佣罗某负责木材转运工作。务工期间,李某飞、冯某宁与罗某协商,约定由冯某宁支付罗某剩余的约2万元劳务工资。此后,罗某多次向冯某宁追讨欠薪均未果,便提出变卖部分木材抵扣工资,遭到冯某宁明确拒绝。
2025年1月22日至24日,罗某私自联系夹木机司机与货车司机,擅自将167.59吨加勒比松木转运至朱某阳(另案处理)处,以185元/吨的价格出售。1月25日,木材看守人员杨某科发现木材失窃后,立即向警方报案。
文昌市价格认定中心经鉴定认定,用于造纸的加勒比松木市场单价为250元/吨,罗某盗窃木材总价值达4.18万余元。
2025年10月15日,警方全部追回被盗木材并返还给符某存;同年12月17日,罗某另行赔偿符某存5000元。
文昌市法院认为,罗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4.18万余元,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