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
海口市民刘某装修新房子时,选购了某品牌的“优等品”瓷砖,在瓷砖铺贴完毕后发现砖面凹陷破损、边线不平等问题,起诉商家要求“退一赔三”并赔偿翻修费用4.3万余元。这起维权案件从一审到二审,均因已过维权合理期限被法院驳回诉求。
案情经过:
消费者收货5个月后才发现瓷砖有问题索赔被拒
2023年12月,刘某为装修新房子,向某建材公司订购了一批瓷砖。双方签订的定金单明确约定,瓷砖规格为75厘米×150厘米,共44片,每块瓷砖价格98元,总价4312元,质量等级为“优等品”,且附加“广东产”“3C认证”等要求。
2023年12月22日,某建材公司将瓷砖送货上门。刘某收货时仅大致查看,未仔细检验,就把瓷砖交由装修工人铺贴。2024年5月至6月,在瓷砖全部铺贴完毕后,刘某才发现部分瓷砖存在砖面凹陷破损、边线不平等问题;剩余未使用的瓷砖外包装上标注着“一等品”,而非合同约定的“优等品”。刘某随即联系某建材公司交涉。
某建材公司称,原先订购的“优等品”已无货,这批瓷砖是从外省调拨的同一批次产品,在调货前已通过微信告知刘某。刘某当时未反对,还催促尽快发货。
因协商未果,刘某起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4312元、支付3倍赔偿金12936元,并赔偿瓷砖翻修费用26616元,共计43864元。
法院判决:
收货5个月后才提异议,已过维权合理期限
庭审中,某建材公司辩称不存在欺诈,理由是第一次交付的瓷砖符合约定,刘某收货时未提异议,时隔5个月后才说有问题,不符合常理;第二次调货前已明确告知已无原批次,刘某同意调货并催促发货,应视为对调货的认可。
刘某表示,某建材公司第一次交付的瓷砖是“一等品”,第二次调货仍然交付“一等品”瓷砖,两次都未如实告知情况,构成连续欺诈,应“退一赔三”。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建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刘某提交的瓷砖外包装照片仅能证明某建材公司第二次补货的瓷砖为一等品,但某建材公司在补货前已告知需从外省调货,且刘某同意并催促补货,应视为对调货的认可。
法院认为,第一次交付的瓷砖于2023年12月22日送达,刘某收货时未进行检验,直到2024年5月铺贴完毕后才反馈质量问题,距收货已有5个多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刘某收货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对瓷砖质量提出异议,应视为交付的瓷砖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对于第二次调货,某建材公司已事先告知无原批次,刘某同意并催促发货,且未能证明第二次交付的瓷砖与第一次的不属于同一批次,刘某也未为此支付对价。
据此,龙华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请。刘某不服,起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走访:
能做到“收货及时检验”的消费者不多
在海口市某建材市场,记者就“收货检验”一事随机采访了几位正在选购装修材料的市民。
正在挑选瓷砖的陈先生听记者说起“瓷砖等级不符”的案例,立刻来了精神,激动地表示他去年装修就吃过这样的亏。“买的实木地板,收货时候我就数了件数,没拆开看。结果铺到一半才发现好几块是有结疤的,商家说‘你都签收了,谁知道是不是你铺坏的’,最后只能自认倒霉,多买了8块补上。”
陈先生提醒说:“不管买啥,送货时必须拆几箱看看,拍照留存,有问题当场说。”
在一旁陪同儿子挑选瓷砖的刘阿姨告诉记者:“我儿子上次在网上买的浴室柜,送来时包装完好,等安装师傅来了打开一看,才发现台面有道裂纹。商家说‘签收超过24小时,无法判定是谁的责任’,后来扯皮好久才给换了半个柜子。”
某建材店店主王先生表示:“我们开门做生意,也希望顾客当场验货。有问题现场解决,大家都省事。有些顾客过了一个月才来说‘这个颜色不对’‘那个尺寸错了’,说实话我们也很难办,谁能保证这一个月里发生过什么?”他坦言,收货检验是常识,但很多人图省事没当场验收,等到出了问题才想找商家算账,很难扯清楚是谁的问题。
记者走访发现,真正能做到“收货及时检验”的消费者并不多。有人嫌麻烦,有人不好意思,有人觉得大品牌信得过,而恰恰是这些“觉得”,让不少人在维权时陷入被动。
律师说法:
经营者如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
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积祯表示,消费者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提出异议,不要以为货还在、问题还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追究责任。
陈积祯指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收货人应当在发现或应当发现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这个期限没有统一的硬性天数,需要结合对货物性质的判断。对于收货时肉眼可见的外观瑕疵(如破损、色差),应当尽快提出;对于货物在使用后才能发现的隐蔽瑕疵,检验期限从发现时起算。该案中,刘某在收货5个月后,即瓷砖铺贴完毕后才提出异议,被法院认定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因此视为货物符合约定。
陈积祯分析,某建材公司在第二次调货前已明确告知“原批次无货”时,刘某催促发货并继续铺贴,可以视为刘某对调货的认可。刘某既然同意了调货,就不能事后主张调来的货必须是原批次,除非能证明某建材公司调来的货与调货前承诺的规格不符。
对于“退一赔三”问题,陈积祯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适用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即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决定。该案中,刘某主张某建材公司构成欺诈,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建材公司第一次交付的瓷砖是“一等品”,因此法院难以支持其诉求。这也提醒消费者收货时,应保留货物的包装照片、视频等证据,以便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及时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