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男子高某购买没有合法有效来源及供货凭证的壮阳保健食品,放在自己的店里销售获利。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9月11日,高某取得营业执照后在儋州市那大镇经营某成人用品店。2021年始,高某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为了非法牟利,明知裴某(另案处理)生产、销售的“K哥”“养肾王滴丸”“植物伟哥”等壮阳保健食品没有合法有效的来源及供货凭证,仍于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9月30日分9批次从裴某处购入上述壮阳保健食品,后以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作为经销点对外销售,共获利1000余元。
2023年1月11日、3月6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组织执法人员到高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扣“K哥”产品7盒、“养肾王滴丸”产品7瓶。2023年6月7日,经检验,“K哥”样品中含有那非类化学成分,“养肾王滴丸”样品中含有西地那非等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2023年11月14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儋州市公安局处理。
儋州市法院认为,高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