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胡某在职场打拼近10年,本该是经验丰富、备受信赖的老员工,却因一时贪念,将手伸向了公司货款。近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胡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了解,胡某2013年3月入职海南某公司,任该公司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五指山市业务员,负责给客户下单送货、对账收款等工作。2022年,胡某因家中发生变故用尽积蓄并负债,萌生侵占货款念头。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胡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该公司应收取的保亭某店、五指山某店等店家的货款合计35.02万余元,用来偿还债务及日常开销。案发后,胡某已全部退赔并取得公司谅解。
法院认为,胡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35.02万余元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