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太东 通讯员邢晓姗)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购门窗退货纠纷案。
据了解,2025年4月,绍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向梁某某经营的“某门窗全屋定制”店铺分3次购买窗户:首次购买现货铝合金窗户;二次定制铝合金窗户;三次因变更窗户厚度补差价。商家分别于2025年4月21日、24日发货后,绍某某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收全部货物并申请退款,遭商家拒绝后经平台介入仍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
乐东法院审理查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生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案涉第一批现货窗户属于标品,商家未举证证明其属于不宜退货商品或退货将导致重大损失,故适用无理由退货;但绍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妥善管理货物导致损失,应自行承担退货运费及商品损耗责任。第二批定制窗户因属于“消费者定制”商品,且无质量问题证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绍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