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太东 通讯员马江来 黄桦)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黄流法庭审结一起因情感纠纷引发的网络名誉权侵权案,通过裁判既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网络行为划定了明确边界,彰显了司法对网络空间治理的引导作用。
据了解,男子陈某与唐某原系恋人关系。2024年9月,双方感情破裂。陈某为泄私愤,在抖音账号上公开发布包含唐某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内容,并使用“坐台”“陪酒”等极具侮辱性的言辞对唐某进行人身攻击,同时通过私信方式威胁唐某及其朋友。上述行为导致唐某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精神遭受严重伤害。侵权行为发生3天后,经双方协商,陈某意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删除全部侵权内容,并在原抖音账号发布道歉视频,明确承认捏造事实、侮辱人格的不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对唐某造成的名誉损害。
法庭经审理认为,陈某在网络平台公开披露他人隐私并使用侮辱性言辞,已构成名誉权侵权。但同时考虑到陈某在诉讼前已采取删除侵权内容、发布道歉视频等实质性补救措施,且道歉视频的传播范围与原侵权内容形成有效覆盖,已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法律效果,符合侵权责任承担中的比例原则。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考量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陈某的过错程度以及事后补救措施等因素,认定侵权行为给唐某造成的精神伤害具有持续性,最终酌定陈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