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何海东 通讯员杨勇 叶娇)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审结一起涉及“隐形加班”认定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该判决明确了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通过社交媒体提供周期性、实质性劳动应认定为加班的法律标准。
据了解,原告李某系某公司客服岗位员工,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24年2月19日至6月27日期间,李某在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下,通过微信工作群编辑并发送日报或周报,发送时间多为19时左右,偶尔甚至晚至22时。因公司拒绝支付该时段工作报酬,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认定是否属于加班的核心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在非工作时间内安排劳动者从事了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实质性工作。李某提交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该公司在4个月的时间内,固定安排李某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媒体完成工作。李某编辑日报、周报图文内容具有一定篇幅和复杂性,超出了简单沟通范畴,且该工作具有明显的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严重占用了李某的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据法官讲解,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和互联网技术进步,劳动者的工作模式日益灵活,通过社交媒体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进行沟通等已成为常见现象。该案判决确立了一项重要裁判规则: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付出的劳动已经超出简单沟通范畴,具有实质性内容,且工作安排具有周期性、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信息化时代,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管理,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和报酬权,让在线工作有收益、离线休息有保障成为社会共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