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离岗外出发生交通事故
构成工伤吗?
海口郭先生咨询:前不久,我在上班时接到亲戚打来的电话,说给我带了一些土特产,约我见面,我便提前1个小时离岗。在去的路上,我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主责。请问,我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职工遭遇交通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之一是“在上下班途中”。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指出:“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而判断是否“合理时间”的关键之一,在于是否属于正常上下班或者经领导批准提前离开单位或工作场所。
你在距离下班还有1个小时就擅自离开公司,且不是出于下班的目的,而是为了办私事,故不属于下班途中,所受的事故伤害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劳动合同未盖公章
是否发生效力?
琼中王女士咨询:我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周后,即按照公司的要求报到上班,到现在已经上班2个月并领取了相应的工资。当时,我在该份劳动合同上签了名,可公司却没有在劳动合同上盖章。请问,这份劳动合同是否已经生效?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据此,劳动者签字和用人单位盖章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素。
公司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之后你按照约定到公司报到且上班多日,公司也已向你发放工资,表明彼此都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且相互接受,因此,你们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成立。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同时发生的。也就是说,只要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劳动合同即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用双胞胎姐姐身份证入职
能否认定工伤?
东方罗女士咨询: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入职时使用了双胞胎姐姐的身份证,并按照她的信息填写了登记表等。被录用后,公司为我办理了工伤保险。岂料,我遭遇工伤后,相关部门却以我冒名顶替为由,拒绝给予我工伤待遇。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
据此,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这些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具有区别于他人的基本信息。
劳动者以虚假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应以双方是否存在过错来确定:如果因劳动者提供虚假身份,导致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的工伤保险无效,在用人单位已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不存在疏忽大意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应为自身的欺诈行为承担责任。
基于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待遇中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由于不因工伤保险无效而受影响,用人单位仍应承担。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