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符某身为公司会计,挪用资金13.26万元。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符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据了解,符某自2022年下半年起担任海南某公司财务管理责任人,负责含该公司在内共4家关联公司的财务管理、税务申报事宜。同时,符某担任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2年12月2日,因某有限公司办理劳务资质需要先缴纳56名员工的社保,符某利用手中海南某公司的U盾、银行账户及密码,将海南某公司账户上用于缴纳税款的8.2万元转至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上,后使用该资金缴纳某有限公司员工社保。
2023年1月16日,符某以同样的方式将海南某公司账户上的10万元转至其名下银行账户上,将其中5.06万元用于支付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代办费用,后将剩余的钱转回海南某公司账户内。
2024年4月11日,海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华报案称符某挪用公司税款。2024年5月24日,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4年5月27日,符某及家属将挪用资金全部退还海南某公司,赔偿该公司1万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符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海南某公司13.26万元,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