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出资在他人便利店内以“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7000元。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据了解,1月29日至3月2日,儋州男子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出资在万某源(未到案)、吴某(另案处理)经营的白马井镇福村村委会一便利店内以“牌九”的赌博方式聚众赌博。其间,由村民万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与便利店老板万某源联系,确定好赌博用的场地、时段及费用。郑某某按照万某某约好的时间到便利店“坐庄”开赌,每场赌博约3个小时,向吴某等支付200元至600元不等的场地费用。吴某还通过在微信群发布信息的方式,帮助郑某某招揽村民到场参与赌博。
郑某某在该便利店“坐庄”开赌期间,不定时与万某某、高某(已被刑拘,另案处理)合伙出资“坐庄”开赌,还雇请许某、黎某、林某某(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在场收付赌资、为赌客提供换现服务。许某、林某某均提供本人的微信账户接收赌客赌资,其中许某、林某某接收赌资共34.86万元。郑某某获利约7000元。
法院认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结伙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7000元,赌资数额累计34.8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