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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法院审结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

离职董事亦需配合办理公司事务

  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舒耀剑 通讯员陈永桦)公司董事是企业经营的“领航者”,在职时守护公司利益,离职后亦需依法配合后续事务,保障公司运转平稳衔接。近日,文昌法院审结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通过真实案情明确股东、董事在公司登记变更中的义务边界,为企业顺畅运转与市场秩序维护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据了解,某公司因原法定代表人去世,职位空缺,急需完成变更以保障合法经营。依据公司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某公司在文昌市召开股东会。此次股东会中,股东王某(化名)所入股的公司未到场参会,另外两家股东(合计持股60%)到场表决,最终通过两项关键决议,选举汪某为公司新任董事,并确定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然而,该公司在办理工商变更时,系统却提示需所有董事、股东完成身份核验与材料上传,这让变更流程陷入停滞。为推动登记办理,该公司多次向王某的公司及此前委派至该公司的董事大陈、小陈发出配合函,恳请两人协助完成身份核验等手续,但均未收到回应,该公司经营面临“卡壳”困境。

  无奈之下,该公司以王某的公司以及董事大陈、小陈为被告,向文昌法院提起诉讼,核心诉求为“协助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庭审中,各方就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王某的公司提出,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修改公司章程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股东会仅获60%表决权同意,决议应属无效。董事大陈、小陈则辩称,已从委派单位离职,与该公司无实质法律关系,无配合变更登记的义务,且董事变更应由公司自行办理,无需原董事参与。

  文昌法院认定,王某的公司作为该公司的股东,遵守合法股东会决议是基本义务,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则是义务的具体体现,应当承担配合责任。董事大陈、小陈虽称已从原公司离职,但核查发现,截至诉讼时,两人仍为公司工商登记在册董事,未完成董事身份的变更登记。在工商登记信息未依法变更前,两人仍需配合公司事务。因此,大陈、小陈也应配合公司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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