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5日海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5年6月27日海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实际困难,根据《海南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规定》和《海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因见义勇为牺牲、受伤、致残和存在家庭生活、医疗等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慰问本着公开、及时、适度的原则进行;救助本着公平公正、帮扶困难、照顾病残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慰问的种类和慰问金的标准。
慰问分为重大节日慰问、受伤住院治疗慰问和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的慰问三种:
(一)重大节日慰问:
1、新春慰问:每年春节前夕,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按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每人每次3000元至10000元慰问金。
2、“三八”国际妇女节慰问:每年“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走访慰问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中生活困难的妇女,为她们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每人每次1000元至3000元。
3、中国共产党建党日慰问:每年中国共产党建党日(七一)前夕,走访慰问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中生活困难的党员,为他们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每人每次1000元至3000元。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慰问:每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前夕,走访慰问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退(现)役军人,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见义勇为事业中来,每人每次1000元至3000元。
5、重阳节慰问:每年重阳节前夕,走访慰问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65岁以上生活困难的老人,弘扬尊老爱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每人每次1000元至3000元。
(二)受伤住院治疗慰问:对见义勇为事迹突出、伤势较重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医院治疗期间,根据伤情每人每次给予5000元至10000元慰问金。
(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慰问: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每个牺牲人员家庭一次性给予10000元至20000元慰问金。
第五条 慰问金发放的程序。
(一)重大节日慰问:每年春节、“三八”国际妇女节、中国共产党建党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重阳节前夕,由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根据见义勇为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慰问方案,报会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慰问采取领导上门慰问方式为主,结合发放慰问信、邮寄贺卡、转账等方式进行。有关慰问情况要在媒体上公开报道。
(二)受伤住院治疗慰问: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针对全省近期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了解,对因见义勇为受伤住院的人员,事迹较为突出的、社会反响强烈的,书面请示会领导同意后及时开展慰问,在紧急情况下可电话请示。慰问由会领导带队上门慰问,有关慰问情况要在媒体上公开报道。
(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慰问: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针对全省近期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了解,对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事迹突出的、社会反响强烈的,书面请示会领导同意后及时开展慰问,在紧急情况下可电话请示。慰问由会领导带队上门慰问,有关慰问情况要在媒体上公开报道。
第六条 救助的对象和救助金的标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2000元至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一)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并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因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
(四)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七条 救助的程序。
(一)申报人填写困难救助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证明后,附上受表彰证书、收入证明等材料,报市县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基金会)审核。
(二)市县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基金会)在接到申报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报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
(三)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资金额度,报会领导审批。经会领导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 因见义勇为受伤人员住院终结,经保险赔付和其他救助帮困措施后,还未能结清医疗费用的,所需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虽有工作单位但无力支付的,由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给予酌情补助。
第九条 责任。
(一)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的,经原确认部门核实后,撤销其荣誉称号,追缴救助金,取消相应待遇;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县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基金会)工作人员在慰问和救助中,徇私舞弊、冒领慰问金和救助金的,经查实,移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